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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

日期:2008年07月07日 来源:永定区院

偷盗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

今年5月上旬,在南庄坪开废旧收购店的瞿某“突发奇想”,骑着三轮摩托车载上无业人员黄某来到市政府旁的巷子里,用马钉将一下水道井盖撬起。运至瞿某所开废旧店中后,瞿某给了黄某20元“辛苦费”。

    尝到“甜头”的黄某将这一“致富捷径”告诉了朋友朱某和粟某。3人借用瞿某三轮摩托车,选择深夜,在南庄坪大街小巷疯狂作案,4天时间盗得通信电缆井盖8块,全部低价卖给开废旧收购店的瞿某。经认定,被盗井盖共价值3000余元。第五天深夜,他们一如既往地实施盗窃时,被正在附近巡逻的巡防队员抓了个正着。

    经认真审查证据,519,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了黄某、朱某、瞿某三人,粟某因未达法定年龄不予批捕。

    检察官提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后果的产生,只要行为实施,就可认定为犯罪。盗窃井盖不仅破坏了市政公共设施,而且严重威胁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犯罪嫌疑人明知可能造成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应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逮捕。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作者:谷淑云 吴畏    责任编辑:严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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