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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教唆后收赃 贪婪法盲进牢房

日期:2008年05月27日 来源:慈利县院

本网讯  近日,事先教唆、事后销赃的吴某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追诉,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82月,慈利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李某涉嫌盗窃一案。受案后,县检察院通过严审细查,发现年满65岁、经营废品收购店的吴某有犯罪嫌疑。20079月初,吴某收购王某、李某所盗赃物时,曾告诉王、李二人只有偷汽车电瓶才值钱,并承诺偷到电瓶后予以收购,且提供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此后三个月内,吴某先后8次低价收购王、李盗得的12只汽车电瓶。

在县公安局移送材料后,公诉部门经过集体研究,认为吴某已涉嫌盗窃,应予以追诉。县公安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于20083月对吴某补充移送起诉。325日,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王某、李某、吴某三名被告人一并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吴某认为自己没有亲自进行盗窃、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员通过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了驳斥。最终,县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本应安享晚年的吴某,因一时贪念锒铛入狱。这一事例再度告诉人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通过诚实劳动取得的财富才是被法律所保护的。
                          

             作者:谷海涯 杜宏远    责任编辑:严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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