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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到4万元: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获改判

日期:2008年04月18日 来源:慈利县院

从零到4万元: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获改判

----慈利县院抗诉一起交通赔偿案件获成功 

本网讯  一审判决负事故全部责任、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到负事故部分责任、获得4万余元的人身伤害赔偿,2008414日,苦苦维权两年之后,让家住外地、经营小本生意的佘云阶经历了悲喜两重天。当佘云阶接到再审民事判决书时,双手颤抖,激动得说不出话来。

事情还得从两年多前说起。2005610日,佘云阶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交付完货物后,与其妻向运枝赶回家,当车行至慈利县零阳镇白竹水大桥西头路段,借道通过维修障碍路面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厢式大货车相撞,与此同时,车辆左前钢板处与维修障碍路面上摆放的石头发生碰撞,致使农用四轮车调头,并被抛向距离碰撞点9米远的路边,造成农用车严重受损、佘云阶夫妇严重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佘云阶为9级伤残,其妻向运枝为8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佘云阶驾车通过有障碍的路段时,没有确保安全,会车时占线,负事故全部责任;大货车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经核实,县公路局在维修路段设置了明显的作业标志”的认定。佘云阶不服,于200576日向慈利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司机、对方车辆承包人、对方车辆所属单位——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一分公司”)及慈利县公路管理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05914日,县法院以原告未提交证明四被告有责任的证据为由,作出驳回佘云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宣判后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6216,佘云阶、向运枝以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且显失公平为由,向慈利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县检察院受理后进行了调卷审查,发现县法院对这起证据不足、案情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法院将未接受质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主要证据使用,违反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另外,法院采信了利害关系人的证词来判断维修路段设有警示标志。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检察官们前往实地调查,得知施工单位并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县检察院遂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判决显失公平为由,提请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向张家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061010,市中级法院指令慈利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检察机关委托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司法鉴定。200775,鉴定中心作出了“佘云阶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和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应负一定责任”的鉴定结论。119,慈利县法院公开开庭重审了此案。慈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褚名波出席法庭支持抗诉。经过激烈辩论,合议庭采信了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鉴定结论,重新划分了本案的焦点——“事故责任”,认定原审原告佘云阶有重大过错,应负60%的责任;原审被告直属一分公司交通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允许其工作人员疲劳驾驶,通过障碍路段时没有提前有效避让,应负20%的责任,原审被告车辆驾驶人员、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被告慈利县公路管理局作为道路施工作业单位,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而是在施工作业地段摆放石头构成路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应负2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直属一分公司赔偿原审原告佘云阶、向运枝各项经济损失21270.62元,原审被告车辆驾驶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被告慈利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审原告佘云阶、向运枝各项经济损失21270.62元。

再审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予上诉。

                         (张建明、杜宏远)

                          

             作者:张建明 杜宏远    责任编辑:严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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