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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收受款物之后仍获刑

日期:2007年08月14日 来源:永定区院

上交收受款物之后仍获刑

——永定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办结一起受贿案

因害怕事情败露而上交单位帐户的“好处费”是不是受贿?经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提起公诉的原永定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邓贤松受贿一案,由于两高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近日该案终于落下尘埃。
   
今年49岁的邓贤松,案发前任永定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2007323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至20065月,邓贤松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000余元。其间,邓贤松非法收受了某运输公司总经理在2001年至2005年送给其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4000元,2006726,因害怕事情败露,在无法退钱给行贿人的情况下,邓将该款项上交到永定区道路运输协会帐户。由于控辩双方对该款项是否构成受贿争论激烈,法院一时难以定论。20077月,随着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法院根据该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认定这24000元系邓贤松受贿所得。2007723,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邓贤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执行。(  永定区院   王志强)

                          

             作者:王志强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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