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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日期:2007年01月18日 来源: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文号:高检办字(1980)13号
颁布日期:1980年05月14日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19800514

【实施日期】:19800514

【文号】:(80)法研字第16号

高检办字(1980)13号

[80]公发(经)92号

(80)司发普字第86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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